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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2024-05-30 15:19 作者: 编辑:    (点击: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系学位与本科生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学位授予和学科的建设,保障本科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吕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相关规定,设立历史文化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历史文化系设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5人组成,设主席1人,主席委员从本系教授或学术造诣较高的副教授中选举产生,系主任或主持教学、科研工作的副主任是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当然委员。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2.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3.熟悉所在学科的学位与本科生教育

4.具有履职能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根据以上要求,具体名单如下:

 席:李婷婷

副主席:张发青

 员:      李成生  郝慧芬

联系人:贾亿宝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人员组成经系党政联席会通过。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产生、增补均由本系提出建议名单附拟任委员简介,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学校评定委员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批准。

第五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设联系人1名,设专职或兼职秘书若干人。

第三章 任期年限

第六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三年。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研究、审核、决定本系学位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2、审核并表决增列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教师;

3、组织学位授予、学位授予权申报材料和学位授予质量检查、评估材料;

4、做好学校和上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联系人、专职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1、在系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上报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材料;

2、负责组织完成本系与学位相关的日常工作;

3、负责本系贯彻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工作;

4、积极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五章 工作规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12次,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对会议议程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大会审议。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工作。

第十条 系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全体委员2/3(含2/3)以上出席方可开会,全体与会委员1/2以上(含1/2)同意方为通过。会议作出决定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应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委员会主席请假并说明缺席理由。

第十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须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时负责汇报本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情况,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时,可指定其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副主席负责汇报本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情况,但不能参与表决。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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