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学院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完善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均应明确设置兼职纪律检查委员(以下简称纪检委员)。
第三条纪检委员作为基层党总支委员(直属支部委员),任期与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相同,须经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全体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纪检委员的提名,须征得校纪委的同意。
第四条纪检委员在校纪委和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校纪委和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必须支持纪检委员的工作,为他们履职积极创造条件。
第五条纪检委员的任职条件:
1.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2.政治过硬、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为人正直,熟悉校情、所在基层党总支情况、师生员工认可度高;
3.热爱纪检工作,具有与履职相应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六条纪检委员的主要任务:
1.协助基层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在本总支(本支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提高本总支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意识;
2.检查校党委和校纪委的决议、决定在本总支(本支部)的执行情况;
3.协助校纪委落实本总支(本支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第七条纪检委员的工作职责:
1.在本总支(本支部)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宣传党章、党纪党规和政策法规,开展警示教育;
2.对本总支(本支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以及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3.对本总支(本支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制度落实情况、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会的情况进行监督;
4.参加本总支(本支部)组织的重要会议,参与“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决定前的酝酿协商和决策;
5.加强对本总支(本支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执行学校作风建设系列规定情况的监督。及时化解涉及本总支师生员工廉洁自律、师德师风等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6.督促检查本总支(本支部)应予以公开事项的信息公开情况;
7.根据校纪委授权或要求,协助调查涉及本总支(本支部)师生员工的信访举报案件;
8.协助校纪委受理本总支(本支部)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9.协助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向学校报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信息。配合校党委、校纪委对本总支(本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定期向校纪委报告工作情况;
10.参加校纪委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接受纪检工作业务培训,接受校纪委的工作指导与检查;
11.定期向本党总支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和校纪委汇报和反映本单位党风党纪情况、本单位纪律检查工作情况;
12.结合本总支(本支部)实际,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纪检委员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
13.承办校纪委和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纪检委员的教育与管理:
1.加强教育培训。校纪委将纪检委员的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纪检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的培训,全面提升纪检委员的政策理论和监督执纪水平;
2.强化实践锻炼。校纪委采取抽调纪检委员办案、在校纪委挂职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纪检委员在实践中锤炼作风、增长才干;
3.严明作风纪律。纪检委员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严格监督,做到“五严守、五不准”,即:严守政治纪律,不准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严守工作纪律,不准擅权干预本单位正常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严守办案纪律,不准越权办案、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严守保密纪律,不准跑风漏气、泄漏工作秘密;严守廉洁纪律,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4.加强业绩考核。坚持“严管就是关爱”的理念,加强对纪检委员工作作风、工作实绩的考核,加强对纪检委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检查结果的运用;
5.关心爱护纪检委员。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校纪委要为纪检委员的学习、工作和成长进步创造条件;了解纪检委员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