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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学院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暂行规定
2014-06-01 16:11 作者: 编辑:david    (点击: )

吕院联发[2013]14

吕梁学院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暂行规定

各党总支,党政各部门,全校各单位: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党委任命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述职述廉工作由学校党委领导,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述职的主要内容

()理论学习情况;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在工作中采取的方法措施、成绩和经验)

()存在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第五条 述廉的主要内容

述廉的内容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省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其他要求与规定以及《吕梁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为基本依据,结合本人分管工作,检查报告以下内容:  

()安排布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

1、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规定,在本人分管工作中在党风廉政工作方面采取的办法、措施及收到的效果;

2、存在的问题;

3、下年度的工作打算和改进的措施。

()个人遵守廉政制度及廉政纪律的情况

1、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情况;

      2、执行收入申报和收受礼品礼金会员卡登记制度情况

      3、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4、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5、本部门群众要求说明的有关廉政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 述职述廉的要求

1、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可与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干部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进行。

2、述职述廉应采取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由领导干部宣读述职述廉报告的形式进行。

3、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前要认真学习、对照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如实撰写本人的述职述廉报告。既要肯定已做的工作,又要找出存在的差距,要力求详实具体,避免空洞泛论或等同于工作总结。

4、述职述廉后,要组织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对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情况,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不正常情况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校党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其实行谈话提醒、进行组织处理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5、学校党委每年要对述职述廉的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述职述廉的结果,要作为对干部考核、奖惩和选拔任(聘)用的重要依据。

6、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的情况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按有关规定分别收入领导干部的考察工作档案、廉政档案。

第七条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要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第八条本规定由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吕梁学院委员会   吕梁学院

                                   201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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