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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学院专业带头人遴选与管理办法
2019-06-04 16:36 作者: 编辑:david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专业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拔、培养一批专业能力强、学术水平高、具有敬业精神和改革创新意识的专业带头人,促进我校专业内涵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带头人是一种学术性称谓和资格,是专业教师队伍中的教学骨干和学术权威,其职责是带领专业团队开展专业教学和专业建设,促进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专业带头人同时兼任专业负责人。

第二章 专业带头人遴选条件

第四条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修养,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教风端正,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勇于开拓创新。

第五条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一致,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有较高的专业水准,系统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实践技能。了解本专业最新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准确把握专业培养目标,明确专业建设内涵。

第六条具有较强的团队建设能力,身心健康,能够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形成较强的团队凝聚力和创造力。

第七条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近三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独立系统地讲授过一门及以上专业主要课程,教学成绩突出,学生评价优秀。

第八条有到对口行业(企业)进行观摩、顶岗实践的经历,对专业所对应的行业领域有一定的了解。

第九条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近三年内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1篇及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主持完成一项及以上省级教科研项目,或出版专著、省级以上统编教材一部(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

第十条暂无满足上述条件人选的专业,可参照上述条件,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和硕士学位且在本系部从事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工作三年及以上的专业教师中择优评选1名作为专业带头人培育。

第三章 专业带头人职责

第十一条专业带头人的具体职责:

(一)协助教学系部领导开展与专业建设相关的工作。主要包括:

1.跟踪国内外专业发展的动向和趋势,关注本专业及相近专业的最新发展成果和发展动态,每学年至少为本专业师生做一次本专业发展、动向报告。

2.跟踪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对本专业人才培养的需求,调研其他高校同类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情况,并对本专业的建设提出改进意见。

3.协助制定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调研并确定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明确相关职业岗位(岗位群)对本专业毕业生的知识、技能和素质要求,确定专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构建并不断完善课程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4.组织开展科研和社会服务,加强与行业、企业的联系,带领专业教学团队参与行业、企业的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合作开展实践性课题研究,为行业、企业提供科技服务。

5.协同教研室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验室建设和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专业教学团队建设,优化专业教学团队结构,提升教学与科研能力,指导青年教师1-2名。

6.协助教学系部领导完成专业评估等与专业建设相关的工作。

(二)任期内,承担一门及以上本专业主要课程和实践课的教学任务。

(三)任期内,主持或参与与专业建设相关的省部级以上教科研项目1项,或完成横向课题1项。

第四章 专业带头人的遴选程序

第十二条 专业带头人遴选工作由教学系部负责。具体程序为:

1.教学系部集体酝酿推荐专业带头人候选人;

2.候选人填写《吕梁学院专业带头人申报书》向所在系部申报,教学系部全面考查、确定符合遴选条件的人选,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教务处。

3.教务处复核审批并进行全校公示,学校研究并发文确认。

第十三条 专业带头人聘期一般为四年。

第五章 专业带头人的待遇

第十四条 学校为专业带头人的培养和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积极支持他们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其不断更新知识,拓展视野,准确把握专业的发展动向。

第十五条在推荐评审相关学术荣誉、专业荣誉时(如省级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教学名师等),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六条 在学历提高、访学进修、绩效发放方面给与一定的政策倾斜。

第六章 专业带头人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专业带头人的日常管理由教学系部负责,考核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由所在教学系部负责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教务处。

第十八条 专业带头人每学年末向教学系部进行述职,并填写《吕梁学院专业带头人考核表》。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每学年一次。考核合格的专业带头人,可连续聘任,并给予不同形式的鼓励;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专业带头人资格,重新选聘。

第二十条任期届满,学校根据专业带头人“任期工作述职报告”及有关佐证材料,结合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对其进行综合考评,并按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做出结论性评价。该评价结果是决定专业带头人能否连任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专业带头人在任期结束后,其资格和有关待遇自行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吕梁学院专业业带头人遴选管理办法》(院政[2014]176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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