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学生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 号)和《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教财[2019]99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我校在籍在册在读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一)坚持实事求是、认定标准公平、评议程序公开、评定结果公正的原则;
(二)实行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系级认定和校级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审核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和国家资助政策的宣传。具体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担。
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成员 分团委书记、辅导员代表、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
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和认定初评工作。
小组长 辅导员(班主任) 成员 班长、团支书为小组当然成员,其余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全班同学民主推选产生,组成人员为 5-7 人(成员总数为单数)。
各班级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特别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我省规定的认定标准,参照吕梁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类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殊困难学生、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种类型。各系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按照认定类型要求进行认定。
特殊困难学生,指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弃学生,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等。
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除特殊困难学生和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外,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或仅能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主要参考以下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职业情况及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2、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4、购买高档娱乐电器或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新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完成。各类资助原则上以当学年度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资助对象。
(二)提前告知,每学年暑假期间,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表格在学生工作部(处)网页下载,以下简称《申请表》。新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如实填写随新生录取通知书一并寄发的《申请表》,入学报到时提交学校,供认定使用。
(三)新学年开学时,在辅导员(班主任)的主持下,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照认定标准,应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重点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
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时要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
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班级开展认定工作时,工作方法要得当,保护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尊严和隐私。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认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和类型后,将初评名单报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进行审核。
(四)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认真审核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返回班级民主评议小组重新评议。
(五)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对班级初评名单审核通过后,以班为单位统一制作《吕梁学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册》(样表在学生工作部(处)网页下载),并在系(部)内公示 3 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在接到书面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书面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在接到提请复议
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调整。
(六)系(部)公示无异议后,将《吕梁学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册》、《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全校认定名单校内公
示 5 个工作日。系(部)也要建立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各系(部)留存备查。
(七)每学年度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时,各班级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的变化调整类型或终止其享受困难资助资格,杜绝出现轮流坐庄的现象。
(八)每学年,学校和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一次抽检,并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九)当学年度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休学、试读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予考虑资助。
(一)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生工作部(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学生工作部(处)要加强对各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各系(部)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教育和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既不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后要及时报告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各系(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五)各班级辅导员(班主任)作为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以对学生、对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规范做好本班认定工作,确实提高资助政策和执行情况的透明度。
(六)如发现工作人员和学生本人在认定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瞒报家庭经济现状等现象,一经核实,将作废已认定的资格,追回当事学生享受的所有资助,并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与纪律处分。
八、 本办法于 2019 年 8 月修订,至 201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原相关办法废止。